【案情简介】
2016年4月,被告叶某驾驶无号牌“五羊X”二轮摩托车与原告黄某所骑自行车发生相撞,致原告受伤。X公安局出具责任认定书认为,叶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黄某不负事故责任。
经司法鉴定,原告黄某因交通事故致左三踝骨折,左腓骨骨折,其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顾某向原告支付了人民币10000元。
后原告被告叶某及“五羊X”二轮摩托车车主顾某一同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被告顾某辩称,叶某未经其同意擅自驾驶摩托车,因此不同意承担车主责任。
【争议焦点】
顾某需要承担车主责任吗?
【判决结果】
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车主顾某承担本应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被告叶某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
法院经审理查明,车主顾某未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摩托车登记手续,也未按照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保险过错。理应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