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3月某日晚,在A区某饭店聚餐的许某某通过某代驾公司的官网电话联系代驾服务,该公司在受理后将代驾服务信息发送给代驾司机王某。王某在收到信息之后随即赶到该饭店,在与许某某签署代驾服务确认单后驾驶许某某名下的小型客车离开饭店。当晚,王某驾驶该车行驶至政通路十字路口处,因未让右侧车辆先行,不慎将驾驶电瓶车行驶至此的宁某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宁某某无责任。而后,委托人宁某某将许某某、王某及代驾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代驾出事故,赔偿责任如何划分?
【判决结果】
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确认由被告保险公司依次在交强责任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部分,应当由代驾公司基于职务关系承担。
【案件分析】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该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明确侵权责任的成立以及范围的基础上,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该起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并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所以对原告的合理经济损失,确认由被告保险公司依次在交强责任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保险范围部分,在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后,由赔偿人责任人予以赔偿。该案被告王某与代驾公司之间属于雇佣关系,案发时王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属于职务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对原告损失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部分,应该由代驾公司基于职务关系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