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某,小学文化,是一位身患残疾、家庭特别贫困的农村妇女,以驾驶电瓶车到各处打零工为生。2016年12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到公安机关自首,2017年6月10日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6年12月19日7时许,天还未亮,被告人吴某某为谋生计,冒着湿冷的阴雨,驾驶无牌照电瓶车在***路机动车道行驶,当行至**路公共卫生间门前路段时,吴某某不慎将正在机动车道作业的清洁工陈某撞倒。吴某某立即采取急救措施,将陈某送往医院救治,但被害人陈某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吴某某拨打“110”电话向公安机关自首。经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三分局认定,被告人吴某某的违法行为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吴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陈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驾驶无牌照电瓶车,疏忽大意,发生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承担全部责任,依法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思路】
律师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吴某某,为其申请了取保候审。律师采取为被告人做缓刑辩护的策略,确定了如下方针。
第一、辩护人对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意见没有异议,但本案被告人吴某某客观上在案发当时正在机动车道正常行驶,主观上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第二、案发当时没有天亮,天气条件不佳,能见度受到影响,结合被告人残疾体质,以及行驶过程中的突发事件,才共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本案的发生存在很大的偶然性和不可预见性。
第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悔罪深刻,且平时表现良好,系初犯、偶犯,其犯罪情节轻微。综合考虑,被告人具有诸多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第四、被告人身患三度残疾,经济条件极度贫困、生活无着,处罚过重将会造成被告人家庭的瓦解;综上所述,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2017年6月24日,**人民法院以简易程序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两年。